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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三資管理的法律規定

心理3.32W
關於農村三資管理的法律規定

1、

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面清楚。

2、

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稽核。稽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由會計人員稽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3、

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