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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斷水斷電的法律規定

心理1.81W
關於強制斷水斷電的法律規定

首先,被徵收方應當明確在徵收過程中為了逼迫被徵收方進行搬遷而強行斷水斷電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知:“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由此可見,徵收方為了加快徵收程序,節省徵收成本而採用的此種逼遷方式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被徵收方可根據其違法點進行維權。

但是在遭遇斷水斷電時,被徵收方要先行判斷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斷水斷電。在實踐中遇到的斷水斷電原因主要有三種,即供水供電公司的失誤,徵收方的逼遷行為或者開發商的逼遷行為。

如果是供水供電公司的失誤導致,被徵收方可以先打電話報修,但是在打電話報修的時候切記要進行錄音。其次,在此過程中找出能夠證明自己有獲得供水供電權利的證據,譬如水電卡等。如果供水供電公司並不予以維修,可以根據《合同法》以及《電力法》的相關內容要求供水供電公司進行賠償。

如果是徵收方的原因導致斷水斷電的,被徵收方需要積極的收集相關證據,即對破壞的水錶和電線進行現場拍照或錄影、對相關斷水斷電的通話進行錄音、及時儲存關於斷水斷電通知的書面材料。在收集好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維權,即“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是開發商的緣故導致斷水斷電的,由於這種行為觸犯刑法,可以直接進行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