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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斷水斷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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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斷水斷電的規定

民法典新規:物業不得斷水斷電催交物業費

現實生活中,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的情況很常見,但這種做法直接威脅到了業主的生存需求,現已經被《民法典》明確禁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斷水斷電的方式催交物業費,具體如下:

一、法條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第 1 頁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簡要解讀

1、斷水、斷電是供水公司、供電公司才有的許可權,物業服務公司並沒有該許可權

2、物業服務公司的物業合同中約定業主拖欠物業費可以“斷水斷電”的,該條款直接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無效條款。

第 2 頁

3、物業服務公司催交物業費,應當採取“斷水斷電”以外的措施,如書面通知、公告、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到法院起訴等。

4、業主因為“斷水斷電”遭受財產損失的,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物業公司不可以隨便停水停電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能隨便給業主停水停電。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的,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並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但是物業公司無權採取斷水、斷電的措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