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民法典》中對物業管理新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我國《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專門提到了物業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有3大權益維護業主的利益。
一:小區公共區域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建築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
二:物業收錢不做事,業主有權更換或成立業委會。根據《民法典》284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三:業主對物業的相關專案收支,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民法典》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和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委會報告。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幹,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推出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來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也就是說,若是碰到服務水平不好的物業,業主們有權開除物業,進行物業更換,當然,也可以選擇不使用物業,由業主們自行管理小區物業。
該規定可以說直接切到物業們的痛點了。物業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樣囂張跋扈,畢竟,當業主可以決定物業的去留後,為了工作,物業必須拿出更好的服務去讓業主們滿意,如果還不更改工作態度,那麼迎來他們的只有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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