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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暖氣管道責任劃分規定

心理2.59W
民法典對暖氣管道責任劃分規定

供熱管道公用部分與住戶產權分界劃分:供熱系統產權分界為建築物外牆1.5米,樓外供熱系統產權為供熱企業所有

樓內公用立管產權為單元內使用者共有,供熱企業負責維修、維護,維修雙方產生的材料費由單元內使用者共同分攤,管理由雙方共同負責。入戶分支管路、附件及戶內採暖系統發生損壞、丟失由供熱企業負責維修,材料費由使用者負擔。

民法典對暖氣管道責任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供暖管道歸屬權約定如下是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會獲得支援。

公共下水管屬於公共設施,出現堵塞,由物業負責疏通。如果損壞則由責任人負責維修,沒有責任人的,由物業公司用公共維修金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