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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兒一生幸福保險條款

心理2.88W
平安少兒一生幸福保險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幫助廣大家長積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為子女提供養老及意外綜合保障,中國

平安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人)特舉辦少兒終身幸福平安保險。

第二章保險物件

第二條凡年滿一個月至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撫養關係(限年齡50週歲以下)的人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本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三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交費期和約定保險金領取期:

一、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保險費時起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五週歲起至終身。分為“兩全”保險期滿生存保險金領取期、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

三、若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出生月份與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計算交費期和領取期時,以保單註明的起保月份為準。

第四條本保險的保險費,採取年交保費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依照年齡不同,順次享有如下保險權利,直至身故時保險責任終止(具體標準見附表):

1、被保險人生存到十五週歲時,保險人一次性給付滿期保險金全數。

2、被保險人在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即15、16、17週歲三年)內生存,保險人分三個學年給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即18、19、20、21週歲四年)內生存,保險人分四個學年給付大學教育金。

4、被保險人生存至22週歲時,保險人一次性給付婚嫁金全數。

5、被保險人年齡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時起至22週歲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給付死亡保險金6000元,保險責任終止若被保險人在22週歲至25週歲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給付死亡保險金10000元,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若投保人在保險交費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則可免交餘下保險期間保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險人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或欺騙行為

三、自殺、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傷或參與違法犯罪的行為

四、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輻射、核爆炸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每期保險費自保險費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交付保險費,保險單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單失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僅按規定作退保處理(退保金詳見附表)。

第九條在保險單失效後兩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保險人稽核同意,並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後(補交利息標準按失效期間銀行同期五年定期儲蓄預期年化利率確定),可以恢復保單效力。保險人僅對復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負責。

第十條在保險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住址變更,需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按規定轉移保險關係,保險單繼續有效。如在保險單生效滿兩年後不願繼續保險,可辦理退保手續,按附表規定領取退保金。

第七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生存到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後,被保險人可持保險證、戶口簿、身份證、單位證明向保險人領取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可憑保險證及死亡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從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超過一足年不提出申請,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在領取死亡保險金時,如果有屬於當期應交未交的保險費,保險人將在給付的保險金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