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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會考考試規則

心理3.14W
上海市會考考試規則

上海市會考考場規則:考生應講誠信並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 考生參加考試必須憑準考證進入考場,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開考前 30 分鐘打預備鈴,考生進入考場,開考 15 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考生進入考場時,允許攜帶黑色字跡的鋼筆、水筆、圓珠筆、2B 鉛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規定的科目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監考員指定的位置。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計算器、錄放裝置,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進入考場後在考生簽到表上籤到,並按座位號對號入座, 將准考證放在課桌右(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驗。考生領到試卷、答題紙和條形碼紙後,應認真核驗試卷和答題紙的科目及條形碼紙上的姓名、報名號和座位號,在試卷和答題紙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報名號、准考證號(答題紙反面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准考證號),並正確貼上條形碼。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紙,影響評卷的, 責任由考生自負。

開考訊號發出後考生方可開始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考生答題時,如遇試題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但對試題內容不得要求監考員作任何解釋或啟示 考生必須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的答題區域內作答。選擇題部分必須使用 2B 鉛筆填塗,作圖使用 2B 鉛筆,其餘題型使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水筆或圓珠筆書寫。不準在答題紙上做任何標記。超出答題區域書寫的答案無效,在試卷、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不準喧譁,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不準傳遞文具、物品等。

考生交卷離場時間不得早於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離場時須將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一併交出,不得將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交卷離場後,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並停筆,安坐原位,在監考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答題紙、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離場。

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33 號)等進行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