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雲南省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心理4.28K
雲南省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集貿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管理、場內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場地、 設施,實施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各自獨立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為主的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管理等服務,進行集貿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及相關產品經營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制定資金扶持政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貿市場綜合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商務、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公安、農業農村、林草、應急、消防救援、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共同做好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 晉寧區(昆陽、晉城街道辦事處)、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 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空港經濟區(大板橋街道辦事處)(以上統稱為主城區)的集貿市場實行動態名錄管理,納入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

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鼓勵國有、民營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範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集貿市場。

第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集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 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貿市場專項規劃, 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集貿市場的,應當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 環保等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商務、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集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範和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或者城市更新改造中配套建設的集貿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集貿市場的,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在新建居住區的規劃中,鼓勵將集貿市場作為公建配套設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規劃建設集貿市場的產權所有者、建設面積、建設標準等內容,建成後依法交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國有公司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主城區範圍內的集貿市場建成、改造後達到建設規範和標準的,納入昆明市主城區集貿市場名錄管理,並給予資金扶持。

納入名錄管理的集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鼓勵在居住集中區域開設生鮮超市、社群菜店等便民服務點。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取得專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進行商事登記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准的經營專案,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與轄區集貿市場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並落實有關管理措施

(二)配備與集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資訊宣傳和設施裝置檢修等方面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 員工作責任制,定期對市場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要求管理人員佩 戴證件上崗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集貿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證照,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分工、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場內經營 者的證照情況、違法記錄、農殘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市場平面圖,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

(四)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況和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資訊

(六)在市場內設定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於強制檢定範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消費投訴服務站(點),設定意見箱、意見本、維權流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並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定農藥殘留檢測室, 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 開展檢測,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購銷掛鉤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殖企業、批發市場建立購銷掛鉤關係,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等 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 減少垃圾量,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五)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監督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後續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作為集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落實治安、 消防、建(構)築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安員,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控裝置

(三)建立並落實集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定期檢查集貿市場建(構)築物的安全使用情況,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發現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電線和不按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落實長效保潔機制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加強對場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設定市場鋪面、攤位以及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和市場導購圖

(三)對在市場內佔道、搭建、超攤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實施管理,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四)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相對獨立的禽類經營區及出入口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畜禽經營區實施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設定車輛停放區,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七)配備不低於二類標準的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按照垃圾分類要求設定收集容器並負責清運,保持場容場貌整潔,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外,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執照,並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服從管理、文明經營

(二)主動出具銷售憑證,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絡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政府規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新增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兩。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查驗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檔案,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攤販備案卡)等,按批次索取質量合格證明

(二)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製品的,在明顯位置張掛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其製品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每月對經營場所進行清空消毒畜禽經營者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

(四)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檔案

(五)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分開存放生熟食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負責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非法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文明建立、衛生建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市場的土地、規劃手續,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指導集貿市場建設、改造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市場依法進行處罰, 整治市場周邊環境,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時修復破損道路

(四)市場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標價、動檢產品索證索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內公共衛生及從業人員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公安機關負責對集貿市場治安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市場開辦者開展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查處市場上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以及非法銷售野生保護動植物及其 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規範停放進行監督管理

(九)應急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按規定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環境汙染防治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16日頒佈實施的《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