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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主要內容

心理1.7W
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廣告法》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實調整政府職能,加強市場監管的要求。與現行廣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較大,涉及面廣、內涵豐富,不僅在內容上有很大擴充,而且把很多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強。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廣告法》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我國廣告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著重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虛假違法廣告治理問題,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於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是嚴控菸草廣告發布。禁止菸草廣告有利於遏制菸草消費,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國履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需要,此次修法進一步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同時明確禁止利用其它商品廣告變相釋出菸草廣告。

五是新增關於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商業廣告是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重要的資訊來源,如果對商業廣告不加以規範和引導就會影響兒童各方面發展進而侵害兒童權益。此次《廣告法》中新增規定,如不得利用十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國小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六是新增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我國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廣告因其具有的針對性強、速度快、受眾面廣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優勢,已經發展成為當今最具活力的新興廣告形式。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針對廣告擾民問題,新法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送廣告。彈出廣告應當確保一鍵關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利用其平臺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七是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是廣告發布的重要渠道,新法對其廣告發布活動進一步加強了管理,如新增規定電臺、電視臺釋出廣告應當遵守有關時長、方式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釋出違法廣告的,該媒體的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八是增加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範圍。原《廣告法》僅規範商業廣告沒有涉及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具有引領道德風尚、傳播先進文化、推動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但在現階段,與商業廣告相比,我國公益廣告的管理、激勵措施不健全、公益廣告的選題質量、製作水平不高,廣告主與廣告媒體釋出公益廣告的意識有待提升,這些突出問題制約了公益廣告的進一步發展。為此,新《廣告法》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支援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釋出公益廣告。

九是明確和強化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廣告市場監管的職責職權,明確以工商機關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十是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新法區分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具體情節,對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如釋出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加大打擊力度。包括:增加了資格罰,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處罰增加了信用懲戒,規定有關違法行為資訊要記入信用檔案。

標籤:廣告法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