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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條例

心理1.01W
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條例

一、公共場所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公共場所結合各自特點,制訂出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公共場所必須保持通道暢通,必須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並設定應急通道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確保消防器材完好,並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效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損壞,違者處罰。

四、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電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嚴禁亂接拉電源,嚴禁各種違章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密火源管理,切實執行安全用火規定,嚴禁各種違章用火、玩火。

六、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具備各項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整改隱患,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執勤人員,做好值勤工作,維持秩序,處理違章或應急事件。

七、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各類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要妥善保管,謹防在公共場所丟失、失竊。

八、進入公共場所應文明禮貌,遵守各公共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在公共場所鬨鬧、肇事、打架鬥毆、偷竊賭博、酗酒、流氓、有傷風化、損壞公私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