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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主任任職規定

心理1.22W
公證處主任任職規定

公證處主任指的是公證機構負責人,公證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根據該條規定具體任職條件為:

1、必須具有公證員資格

2、在公證機構執業達到三年以上。

公證處主任任職規定

公證員是指符合《公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業務人員。

通過司法考試後,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後,由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部門報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