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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羈押時間怎麼算

心理2.13W
看守所羈押時間怎麼算

羈押時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從羈押當天到第二天算一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在看守所裡羈押是因為案件還沒有最終審理完結,暫時收監的一種措施,在裡面羈押一天抵扣以後刑期一天,羈押幾天以後判下來就抵幾天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3、對於流竄作案(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