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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性存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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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性存款管理辦法

(1)集中資金,統一排程。各種應由財政部門掌管的資金,都應納入財政總預算會計的存款賬戶。排程資金應根據事業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保證滿足計劃內各項正常支出的需求,並要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把資金用活用好。

(2)嚴格控制存款開戶。財政部門的預算資金除財政部有明確規定者外,一律由財政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指定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將預算資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任意轉存其他金融機構。

(3)按預算和計劃撥付資金。財政總預算會計應根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年度預算和經財政有關職能部門批准的單位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撥付資金,不得辦理超預算、無用款計劃的撥款。

(4)轉賬結算,不提現金。財政部門是資金分配部門,不直接使用現金,財政的出納機關是國庫。所以,財政總預算會計的各種會計憑證不得也沒有必要用以提取現金。

(5)在存款餘額內支付,不得透支。財政總預算會計只能在國庫存款和其他財政存款餘額內辦理支付,銀行不能透支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