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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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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是什麼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製定《聯邦行政程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式為行政程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中的聽證:

第九十九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社會聽證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具體體現,特別是在事關個人利益的時候,可以與行政機關直接對話,提升了辦事效率。同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這是正外部性的體現。

標籤:聽證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