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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異罰原則

心理2.8W
同罪異罰原則

1、先來說什麼是同罪異罰原則:所謂同罪異罰就是指一項等級特權原則,是指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的罪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有別。

2、同罪異罰的兩種典型表現:

第一,上請制度,也叫“有罪先請”,是指一定範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機關處理,而應先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一般來說,經過上請,都可得到減刑或者免刑。這種制度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則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二,準五服以治罪,也就是規定凡親屬之間的犯罪,均根據服制的輕重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其實質是“同罪異罰”原則在家族範圍內的體現。

3、秦律中的同罪異罰問題。

其實我們都知道秦國以及秦朝都是法家思想主導的,而法家思想提倡法的普遍性、法定性和強制性,不同於儒家的禮制(本質是就是等級、尊卑有別的制度),然而古代封建王朝始終難以避免要區分身份和地位,所以依然存在同罪異罰的現象。這種同罪異罰制度為漢朝、魏晉南北朝所繼承和發展。

秦律中的同罪異罰可能也體現在關於量刑的制度上。因為刑法的兩大問題是定罪和量刑。同罪不同罰其實就是也要考慮具體案情的不同來確定刑罰,比如都是故意殺人罪,有的人是出於蓄意謀殺而且情節惡劣而有的人是出於防衛過當導致他人死亡,都成立故意殺人罪,但是刑罰肯定是不同的,前者可能要判死刑或者坐穿牢底,後者可能就是四五年有期徒刑的樣子。

同罪異罰

同罪異罰是指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罪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也有別。這顯然是一項極不公平的等級特權制度。

基本介紹

同罪異罰是指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罪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也有別。這顯然是一項極不公平的等級特權制度。《周禮·秋官·掌戮》有“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者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的規定,對殺人犯或者盜賊一般是在鬧市區正之於法,並且暴屍三天示眾但是王族或者有爵位的貴族犯有死罪,則由管理郊野事務的甸師氏祕密處死,避免其當眾受刑。《禮記·文世王子》也有“公族其有死罪,則磐於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的記載。凡公侯貴族犯罪,死刑或肉刑由郊野官甸人祕密執行,宮刑則不適用於他們,而由貴族們商議減刑或赦免。此外,西周還有“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的八辟之法,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特權人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不按普通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而是根據他們的身份、地位、犯罪情節等臨時決議,一般均可採取寬宥或赦免。這種同罪異罰制度,成為後世“八議”制度的淵源。

標籤:同罪 異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