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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轉非什麼部門批准

心理2.68W
農轉非什麼部門批准

農轉非是國家計委、公安部、商業部批准。

符合“農轉非”人口,其勞動力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勞動人事部門,組織有招工指標的用地單位及有關單位,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到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確能自謀職業的“農轉非”人員,可以與其簽訂協議,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給適當的安置補助費,不再由有關部門、用地單位或者被徵地單位安置,今後也不得提出安置要求。

全部“農轉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人員,縣級人民政府統一安置確有困難,用地單位有條件全部安置的,由用地單位負責全部安置工作用地單位全部安置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人員比例撥給安置單位。

安置方案不落實的,不辦理“農轉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