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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權檔案全文

心理2.21W
確權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第二章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O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杆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用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後經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徵用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併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併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佈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佈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佈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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