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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的單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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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的單位有哪些

(1)行政調解機關:主要指區、縣工商行政管理

(所)和區、縣的業務主管部門。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個區、縣的,原則上由合同糾紛發生地或被訴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調解。

(2)行政調解的地點:應貫徹方便當事人蔘加的原則,可以在調解機關進行,也可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3)行政調解的手續一般應先由當事人遞交書面申請,糾紛簡單或當事人要求緊急的,也可由當事人口述,調解人員做筆錄代申請書。通知對方當事人參加調解,可以採取書面通知,也可以電話等形式。調解達成協議,可以製做行政調解書

(有的也可以不製做),由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以備存案。

具體行政調解程式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號令即《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及交通事故的調解。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

標籤:單位 調解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