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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讓律師閱卷怎麼辦

心理3.03W
法官不讓律師閱卷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其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

辯護律師可以採用影印、拍照、掃描、電子資料拷貝等方式複製案卷材料。此規定便是關於律師在申訴階段閱卷權最直接、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