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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

心理2.41W
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

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標籤:就業 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