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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方式有

心理2.13W
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方式有

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決方式、調解解決方式和仲裁解決方式:

(一)司法解決方式

1、國際司法解決方式

國際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方式。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的法定組織之一。《國際法院規約》[1] 有關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是: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均不得成為訴訟當事人

(2)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關於條約的解釋、國際法的任何問題、任何事實的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的性質及其範圍等四類爭端,以當事國宣告接受強制管轄為前提。

可見,國際法院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很大的侷限性。

2、國內司法解決方式

國內司法解決方式是指將國際經濟爭端提交各國法院解決的方式。

各國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國際上主要的涉外經濟管轄權制度包括:

(1)屬地管轄權制度,即以當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發生地等“地域”因素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

(2)屬人管轄權制度,即以當事人的國籍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

(3)普通法管轄權制度,即以“實際控制”為行使管轄權依據的制度。

(二)調解解決方式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式。調解的主要優點在於能較快解決爭端,有利於保持當事人的友好關係,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相互信任感和節省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就必須持續運用這種方式直至爭端解決。調解人只具有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職責,無權不顧當事人的意願,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決。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某種理由在調解過程中不予合作,調解即告失敗。

調解工作通常在常設仲裁機構的主持或協助下進行,一些常設仲裁機構,制定了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作出有關調解的規定。

(三)仲裁解決方式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端提交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裁決。

同調解解決方式比較,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員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對爭端作出裁決。裁決一般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顯然,仲裁解決方式比調解解決方式更能徹底解決爭端。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侷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標籤:爭議 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