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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延長至48小時由誰批准

心理2.38W
盤問延長至48小時由誰批准

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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