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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外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心理2.01W
鐵路外部環境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防護,防範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以下稱高速鐵路)。

第三條 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實施主動防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健全完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

第五條 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以下統稱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從事高速鐵路運輸、建設、裝置製造維修的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國家關於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的相關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配備,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配備報警裝置以及必要的應急救援裝置設施和人員。

第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高速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支援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鐵路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公開監督舉報渠道,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