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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自願送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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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自願送養流程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生父母送養收養手續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送養子女辦理手續流程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位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