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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為什麼要交給銀行

心理3.08W
購房合同為什麼要交給銀行

因為辦理按揭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購買人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銀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必要交銀行,但是因為購買人需要辦理按揭貸款,需要銀行稽核雙方是否存在房屋買賣關係,便於對購買人貸款進行審批。

因為按揭購房銀行要收取已經登記的購房合同的原件作為抵押,等產權證辦好後交給銀行,銀行再將合同原件退給業主。一般情況購房者、貸款銀行、房管局和開發商手上都應該有購房合同。

按揭購房合同是壓在銀行,按照規定按揭貸款買房的,應在辦理產權登記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會得到《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房屋買受人收執,而銀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項權證》,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其房產檔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記的記錄,是不允許買賣的。

購房者在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後,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並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階段性擔保的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一般情況下購房合同應該你有六份,如果沒有,你應該向開發商索要購房合同。但是如果合同原件不夠的話,你應該向開發商索要購房合同的影印件。

現在客戶一般去買房的時候,如果是選擇銀行貸款的方式去買房子的時候,購房合同是一式八份的。需要留在售樓部一份不動產中心一份,同時貸款的銀行也需要留一份。

這個主要是為了辦理銀行放款使用的。不管是哪個銀行都是需要留一份存底在銀行的。

標籤:購房 合同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