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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市場管理條例

心理2.2W
出版物經營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條

出版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條

從事出版活動,應當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等活動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條

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九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 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