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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冤假錯案怎樣賠償

心理1.61W
60年代冤假錯案怎樣賠償

60年代的錯案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從時效性與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現在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針對冤案國家有以下賠償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採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後,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後,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於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6、2010年12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決定院賠償冤假錯案當事人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當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社群以張貼公告的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標籤:賠償 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