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建築改變使用性質消防如何處罰

心理1.09W
建築改變使用性質消防如何處罰

凡建築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出現下列情形的:

違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非法佔用都市計畫的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佔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佔公共用地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範的強制性內容,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等,將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一棟建築,建設完畢後要經過消防驗收,驗收時就已經明確了使用性質,比如廠房或者辦公樓驗收後,按照要求僅能用於辦公或者生產。如果要將辦公樓改為旅館,那麼需要到住建部門申報用途變更,重新辦理消防驗收。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按照消防法,住建部門將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未經消防設計稽核和驗收,分別處以三萬到三十萬元罰款處罰。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標籤:消防 性質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