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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編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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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編撰標準

1、資料的收集、整理必須及時,資料來源必須真實、可信,並堅持同步收集、整理,不得後補。資料填報必須子項齊全,應填子項不得缺漏,完工後按規定歸檔儲存。

2、檢查驗收資料應在按要求內容進行自檢的基礎上,根據法定程式經有關單位稽核簽章。

3、標準規定的檢查專案,應逐一進行檢查,記錄應真實齊全,原始記錄檢查人應簽字,並作為原始資料儲存、備查。

4、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等以及工程實體的檢驗應符合以下規定:材料必須先試後用,工程實體必須先檢後交或先檢後用。違背此規定須對已用材料、已交(用)工程實行重新檢測,確定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否則應視為資料不符合要求。

5、國家標準或地方法規規定,實行見證取樣的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檢驗等均必須實行見證取樣、送樣並簽字及蓋章。

6、專業標準或規範對某項試驗提出的試驗要求,其試驗方法必須按專業標準或規範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否則該項檢(試)驗應為無效試(檢)驗。

7、歸檔的工程資料,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記錄,其表格均應採用印刷表格或電子表格,內容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書寫或微機列印,每種資料表格的填寫數量不得少於規定的份數。

8、各種材料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檔案,一般應為原件如果是影印件或抄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影印件:供貨商提供的影印件,應加蓋供貨商單位公章(鮮章)及標明品種、規格、供貨日期和數量等,並註明原件存放地點施工單位提供的影印件,應加蓋施工單位公章(鮮章),並註明原件存放地點。

2)抄件:供貨商提供的抄件,應有供貨商單位公章(鮮章),應標明品種、規格、供貨日期和數量及抄件人姓名,並註明原件存放地點。

9、資料表式中規定的,必須按規定要求加蓋公章和簽字。簽字不準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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