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新的破產法全文

心理2.67W
新的破產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二節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式的終結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二節 受 理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

標籤:全文 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