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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心理3.28W
河池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河池市各縣(區)劃定的禁燃區內任何時間段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除禁燃區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車站等交通樞紐,醫療機構等地以及其他特殊區域,也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需要在禁燃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燃放。

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將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如若造成其他損失,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已有金城江區、宜州區、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等縣(區)印發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禁止區域

金城江區

東至東江鎮加道村金宜一級路龍江大橋西橋頭,西至六圩鎮良傘高速公路拉奪橋,南至汕昆高速公路,北至東江鎮加遼社群全境、南方冶煉廠舊址、生富冶煉廠舊址。

宜州區

東至第一汙水處理廠,西至廣維路口,南至城南峽口(龍江新城南面),北至石牛隘腳。

上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也禁止燃放。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福利院、敬老院。

7.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8.商場、集貿市場、住宿餐飲服務場所、廣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祭祀活動等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9.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