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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怎麼寫

心理1.36W
保密法怎麼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祕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祕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祕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祕密安全,又便利資訊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祕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祕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祕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祕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祕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祕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祕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祕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祕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祕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祕密事項。

政黨的祕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祕密。

第十條 國家祕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祕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祕密是重要的國家祕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祕密級國家祕密是一般的國家祕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祕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祕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祕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祕密級國家祕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祕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祕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祕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 國家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祕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祕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標籤:保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