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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醫保退休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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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醫保退休年限規定

成都職工醫保需要連續繳納15年或滿20年的,才可以在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十六條 繳費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辦法實施前,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連續不間斷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破產、改制或機構改革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應以個體身份連續不間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本辦法實施前,經批准繳納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本辦法實施前,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累計年限不足15年的,應按規定繼續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

(五)本辦法實施以後,初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連續不間斷繳費滿15年或累計繳費滿2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不間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5年或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20年的,應按規定繼續繳費至連續繳費年限達到15年或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