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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對股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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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對股東影響

基於對新公司法的修訂背景和內容的瞭解,並結合實際情況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新公司法的修訂對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明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從現行《公司法》的修訂可看出,其對各權利主體行為的規範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強調股東利益的維護,同時兼顧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查賬權,中小股東有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主持權,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等現行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等對董事會制度的規範,以及防止董事關聯交易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股東利益。

此外,職工監事制度,以及可設立職工董事的規定,又兼顧了員工利益實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中小股東利益,對防止內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這些規定兼顧對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維護。

2,體現了公司治理的利益協調本質???公司治理的本質是這樣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確保管理層為最大化股東利益而工作,又要確保大股東兼顧中小股東利益而行事,還能保證其他專用性資產投資主體和員工、債權人等的利益。

現行《公司法》基本上體現了公司治理這一實質,它對董事長的權利進行了限制,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對管理層行為的規範性規定,強調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對職工監事制度的規定,以及對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的規定等,確保了幾乎所有投資人的利益,實現了公司治理的本質。

3,原則上解決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現行《公司法》對大股東的限制,以及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規定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5條),這些對一股獨大、投資人制度缺陷以及多級法人制度等的問題,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對董事會權力的限制,對監事會權利的加強,以及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加強了對公司的制衡監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內部人控制問題的發生。

對公司法人代表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董事會與執行層的關係。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將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加大中介機構的犯罪成本。從上所列的這些條款對重塑投資者信心,重建社會信用體系將起到重要作用。

4,強化了對公司治理的強制性和導向作用。《公司法》在經過精心細緻的調整以後,以法這一強有力的制度形式對公司治理各利益主體行為進行明確規範,法的威懾作用,將會使公司治理得到強制性的推行。制度經濟學認為,一方面制度提供了人的行為基礎,提供瞭解決與資源稀缺有關的社會問題,因而是解決社會協調與合作問題從而產生群體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制度又是約束或激勵理性經濟人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制度是從利益衝突中產生的切實可行的相互關係,並創造預期保障的規則。

因此,《公司法》這一制度能使人們的行為達到某種程度的標準化和可預見性,可以幫助人們在他與別人的交易中較為合理地把握對未來的預期,以協調利益衝突。因而現行《公司法》的頒佈,既強制性地約束了經濟主體的行為規範,又對經濟主體的行為有一定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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