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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心理2.66W
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一是在依據上,法治思維認為國家的法律是治國理政的基本依據,也是行為的根本指南。處理法律問題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人治思維的本質是人高於法或權大於法,它主張憑藉個人尤其是掌權者、領導人的個人魅力、德性和才智來治國平天下。

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維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對待方式調節社會關係,解決矛盾糾紛,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有穩定性和一貫性而人治思維漠視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按照個人意志和感情進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隨,朝令夕改,具有極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價值上,法治思維強調集中社會大眾的意志來進行決策和判斷,是一種“多數人之治”的民主思維,避免陷入無政府主義或以民主之名搞亂社會。而人治思維是少數人說了算的專斷思維。

四是在標準上,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的分水嶺不在於有沒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與好壞,而在於最高的權威究竟是法律還是個人。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範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它有四個基本特徵:1、法律至上2、權力制約3、人權保障4、正當程式。

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徵:把法律作為修辭。 鑑於我國司法過程中政治修辭、道德修辭的過度使用,部分學者主張在法治社會中應該把法律作為修辭來構建法治時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維方式。

把法律作為修辭要求法律人在進行法律思維的時候,把法律概念當成思維的關鍵詞,應該把法律規範當成思維的根據,運用法律邏輯和修辭的方法證成、表述法律命題。

把法律作為修辭的問題意識除了要抑制過度的政治、道德修辭外,還針對法律人思維過程中的法律沉默,要彰顯思維過程中的法律話語的權威要在法律思維中把邏輯與修辭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使司法更講法說理。

在法律思維中樹立把法律作為修辭的觀念,對法律文化的重建,特別是對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