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2021河道管理法

心理5.66K
2021河道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排程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專案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十二條修建橋樑、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樑和棧橋的樑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淨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3]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專案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標籤:管理法 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