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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

心理1.22W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

蓄滯洪區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系統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規劃、保護、治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河道管理的主體責 任,建立河道管理機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省建立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鎮級以上設立總河長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長湖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定河長制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明確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村級河長湖長,履行河道管理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協調解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省、市、縣、鎮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相應河流、湖泊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

村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八條

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制工作機構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建立完善協同推進和資訊共享工作機制。

 第九條

市、縣主要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道沿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主要河道實施日常檢查監督,依法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的行政許可,查處違法行為。

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江河流域的規劃和水利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並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防洪排程工作。

第三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範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 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 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並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並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釆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 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