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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殯葬管理條例

心理1.98W
南充殯葬管理條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殯葬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社會習俗變革,對於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倡導文明新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和南充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規範殯葬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確工作目標

(一)嚴格執行火化規定。凡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必須一律實行火化。

(二)杜絕骨灰二次裝棺土葬。堅決制止骨灰二次裝棺土葬,鼓勵採取壁葬、樹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散撒等綠色生態葬法。

(三)實行無墳化安葬。鐵路、公路、通航河道沿線以及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旅遊區、城鄉規劃控制區等重點區域不允許安葬新墳。到2020年全市火葬區全部實現無墳化安葬。

二、規範殯葬管理

(一)完善資訊報送。建立覆蓋城鄉的殯葬資訊網路,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確定1名殯葬資訊員,負責在公民死亡後1小時內將資訊報告殯葬服務單位。醫療機構要在確認病員死亡後30分鐘內將資訊報告殯葬服務單位,並按要求辦理遺體登記、交接手續。

(二)明確服務主體。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應由殯儀館、火葬場、殯葬服務站承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業務。

(三)優化殯葬服務。殯葬服務單位要提升服務質量,確保服務安全,改進服務效果,滿足多層次喪葬需求。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城鎮“三無”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重點優撫人員、90歲以上老人、土葬改革區自願火化的村民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四)強化公墓管理。設立經營性公墓需報省民政廳批准,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設立農村公益性公墓需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由村委會統一管理,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墓設定大小、規格、標準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對“活人墓”、非法公墓以及未經批准的骨灰存放設施必須依法予以取締。公墓收費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五)規範治喪活動。所有治喪活動必須在殯儀館或經批准的殯儀場所進行。堅決制止在小區、街道等公共場所和未經批准的其它場所停放遺體、搭建靈棚、辦喪擾民。少數民族、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後,治喪活動允許按民族習俗和宗教習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