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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管理規定

心理1.91W
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執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執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使用者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