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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現場氧氣使用規範國家標準

心理1.73W
生產現場氧氣使用規範國家標準

禁止吸菸和明火,會產生火苗的工作,如電焊、氣焊、砂輪磨刮等,通常禁止在空分生產區進行,如確需進行,則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氧濃度不增高的場地,並要在專職安全人員的監督下才能進行。

1、氧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設支架穩固,防止傾倒。2、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3、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配備防震圈(2個/瓶)且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5米,嚴禁亂搬氣瓶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至少為10米。4、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靠近熱源和電源箱並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切勿在強陽光下爆晒應放在操作工點的上風處,以免引起爆炸。氧氣瓶、乙炔氣瓶與焊、割炬(也稱焊、割槍)的間距應在10m 以上。5、氣瓶裝置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應用40℃溫水溶化。6、使用前,應檢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連線處密封情況。.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七十條 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晒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 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於 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10.在可能造成迴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裝置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衝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使用者,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 0 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