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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臨時工辭退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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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臨時工辭退補償標準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勞動者辭退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雖然被單位辭退,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必須給予雙倍經濟補償。

2、就算是臨時工,原單位也有義務為其繳納保險費用,所以在勸退之前必須繳納之前未繳納的社保費。如果未能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向社保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足額補繳,而且滯納金、利息均由單位自行承擔。

就算員工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仍有義務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者,滿一年就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十年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所以單位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如果責任完全屬於單位,可以不接受單位的辭退要求,並向單位提出申請恢復工作就算是無法恢復工作,按規定單位將給予雙倍薪資作為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