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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建设国家标准

心理1.68W
核医学科建设国家标准

核医学科建筑要求

1、建筑面积:500-800 m2,考虑引进 PET 在以上基础上, 还需增加面积 500m2。

2、选址:核医学科属于 3 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可以 设在医院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与非 放射性科室相对隔离,有单独出、入口,远离产科、儿科、营养 科等部门。

3、设有病员专用卫生间、工作人员淋雨及卫生间、排水系 统设有三格式液体衰变池(63 ㎡左右)、设有固体衰变池 (10m2 左右)、排气管道要求在周围 50m 内最高,并高出本身 建筑物 3m。

4、科室用房布局按“三区”原则划分明显(清洁区、中间 区、污染区)  5、科室污染区墙壁要求防辐射涂层,防护门窗。

6、科室内设有对讲、监视、广播、网络系统。 

7、根据放射防护法规,新建、改、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给所在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领取许可证,方可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