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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商業環境噪聲分貝規定

心理2.02W
南寧市商業環境噪聲分貝規定

其他噪聲管理

第十三條 市內機關、學校、醫院、商店、攤點、影劇院、娛樂場所、車站、碼頭和公園等,嚴禁使用高音喇叭,確因工作需要臨時使用高音喇叭的,須經南寧市環境保護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音響器材(包括電視機、錄像機、錄音機、收音機、樂器、電唱機及擴音機等)播放音量不得使環境噪聲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 市內營業性文娛場所、舞廳(場)、錄像院(站),不得在場外使用音響器材播音招徠觀衆。

第十六條 在市內經營錄音帶和音響器材的商店和攤點,應備有試音室(機)或其他低音的試音設備周圍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白天爲60分貝,夜晚爲50分貝。

根據國家標準,居住、文教機關爲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白天爲55分貝,夜晚爲45分貝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白天爲60分貝,夜晚爲50分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白天爲70分貝,夜晚爲55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