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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改判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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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改判最新規定

民事訴訟二審改判條件: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2、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的

3、民事訴訟二審改判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有下列情形的二審需改判:

一、明顯判決不公的

二、認定的事實不清楚的

三、適用法律條款有錯誤的

四、一審多使用簡易程序的並審理程序不當的

五、新證據的發現。

六、其他須糾正的。

    民事案件⼆審法院改判的條件

     ⼆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

     ⼀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法律錯誤,⼆審⼈民法院依據⼀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僞造的證據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

標籤:二審 民事 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