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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死刑程序

心理2.34W
清朝死刑程序

清朝死刑不是光縣官判就可以,還要轉到府再審一次,然後犯人就關在府,只送案件,案件要先轉道,再送給各省的按察使,如果都沒有發回的話,就轉京師的刑部作最後的覆審,如果不是立決案子,那就是要轉到刑部的秋審處該處有八位總辦跟會辦,都是資深的刑部司官,俗稱八大聖人的幾位資深承辦官員作冊,在秋天上承給皇帝作勾決,但是也不是一本大冊子讓皇上勾,是分成:

情實,一切屬實,沒有可以寬容的地方。

緩決,從犯共犯,總要分個輕重。

可矜,查察案件,中間有不得已的部分,比方說是自衛。

留養,是獨子有老父或是守寡二十年以上的寡婦小孩都可能是留養。

勾完之後才作公文發回各省執行,情實的就秋後處決,緩決跟可矜就繼續關,留養的就放出去枷號兩個月後放走。

如果是立決,那就是刑部收到後馬上開會審,審完之後就上承皇帝批,皇帝一般都是照準但是一般來說,除非是強盜之類罪犯纔會有立決這種事。

但是如果是江洋大盜,還有同夥可能會劫獄的這種人,那怎麼辦,那就要請王命旗牌,這隻有方面大員纔有的,要到巡撫跟總督這種地位的人才會有,一般的縣令跟知府,甚至道員都不會有這種權利。請王命旗牌之後,就可以將犯人立斬於刀下,但是還是要報備到京師才行,不是人殺了就算。

王命旗牌是很重要的東西,地方大員交接,除了印信之外,就是旗牌要點交清楚才行,少一點都不行。

當然打仗什麼的時候,那就沒管那麼多,比方說清朝會派經略大學士出征,在之前皇帝會先講那幾省在此次就由經略大學士掌管,這時候只要是軍事有關案件就會送大學士管,那就不再送京師,是大學士說了算。

至於皇帝說要殺人,殺太監什麼,不是問題,送內務府的慎刑司一陣板子馬上就可以杖下畢命。

但是皇帝要殺官員的話,跟明朝不一樣,不是皇帝說了就算,還是要發聖旨纔可以殺,旨意要寫對底下才會承旨,因爲如果皇帝引用的條款完全不對,那軍機處辦法就沒辦法承旨,這道聖旨就發不出來,人也沒辦法明正典刑,如果皇帝是乾隆,雍正這種人,隨便想一條出來都會要人命,那自然不是問題,但是清末的皇帝就沒有那麼大的權力,殺人就不是皇帝說了算的。

就算是乾隆這種刀筆超強的人,他很不喜歡在大小金川搞的亂七八糟的納親,再加上納親在京師有些尾大不掉,乾隆已經下定決心要殺他了,也還是作個樣子要傅恆在前線訊明後,以納親之祖遏必隆刀在軍前斬之。

另外殺人都在午時三刻,是因爲公文都寫了要在午時處斬,但是怕皇帝也許會刀下留人,所以都儘量拖到最後面。午時三刻是午時的最後一刻,如果還不殺,馬上就變成未時,那就變成違旨了,所以一般來說都是等到午時三刻才殺人。

標籤:清朝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