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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的比賽規則

心理2.56W
跳高的比賽規則

跳高競賽規則內容如下:

(1)運動員的試跳順序,由大會抽籤排定。

(2)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向運動員宣告起跳高度及每輪升高的計劃。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一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為止。在只剩一名運動員或出現成績相等之前,每輪之間橫杆的升高不得少於2釐米。 在全能跳高比賽中,橫杆升高應自始至終為3釐米。比賽開始後,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3)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4)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判為試跳失敗。①試跳中碰掉橫杆者。②在越過橫杆之前,身體任何部分觸及立柱之間、橫杆延長線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者。 注:運動員在試跳中,若一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5)比賽時,運動員可以在規定的起跳高度以上的任一高度開始起跳,也可在以後的任一高度上決定是否“免跳”。在任何高度上,凡連續失敗三次,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 在一個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試跳失敗後,均可請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上試跳的次數,只能是在前一個高度上試跳失敗後所剩餘的未跳次數。在某一高度上已經請求“免跳”,則不準在該高度上恢復試跳。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名次時不能免跳。

(6)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一次試跳成績,包括第一名成績相等決名次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7)每次升高橫杆後,均應丈量高度,創造新成績時,應在過杆後核實高度。丈量高度時,須使木尺與地面垂直,從地面與橫杆上沿的最低處計算高度。以一釐米為最小丈量單位,不足一釐米者不計。

(8)放置橫杆時,裁判員應每次做到:①橫杆兩端各離立柱至少有1釐米的空隙。 ②橫杆的各個面應始終朝着各自原定的方位。

(9)其他運動員在最後的高度上均已失敗,只剩下一名運動員時,橫杆提升的高度,必須徵求該運動員的意見之後確定,直到該運動員在最後高度上失敗或棄權時為止。注: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運動項目。

(10)比賽進行中,不得移動跳高架。 如裁判員認為起跳區或落地區已不適於比賽,可等候全體運動員都試跳完畢該輪次後再移動

(11)跳高運動員可在助跑道上放置大會提供的標誌,也可在橫杆上搭放小手帕或類似物品作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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