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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宅基地周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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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宅基地周邊規定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以登記為準的,所以相鄰宅基地使用權,以登記作為劃分標準。

我國《民法典》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2、相鄰關係的特徵和適用條件

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只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屬於所有權的範疇。

相鄰權如前所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那麼相鄰權主體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着社會的發展日益複雜。

相鄰權的客體我國學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所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我們認為,相鄰權因其種類的不同客體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則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大多數的相鄰權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所體現的不動產的權益。

二、相鄰關係的種類

1、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包括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和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關係。

關於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圍之中,甲如果想到達自己的土地進行耕作就必須通過乙的土地,根據相鄰關係的相關規定,應當允許甲通過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權的過程中給乙造成了損失應當對乙給予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有關宅基地周邊規定

一、民法典關於宅基地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