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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駕駛證與扣留車輛怎樣區別

心理2.65W
扣留駕駛證與扣留車輛怎樣區別

一、扣留駕駛證

1、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為了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以便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

2、例如交通警察對於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積分達到十二分的等幾種情況下,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扣留駕駛人的駕駛證,扣留前應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這種強制措施的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與當事人後,依法扣留。扣留違法行為人駕駛證的期限是至公安機關依法做出行政處罰之日

二:扣留車輛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才有權扣車: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酗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