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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的使用性質

心理1.18W
公務車輛的使用性質

1、公務用車,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各級黨政機關所屬行政及事業單位等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轎車、越野車、旅行車(15座以下)等。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税務徵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2、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的價格為計價標準。

標籤:性質 車輛 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