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格式及字體大小的要求
法律文書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字體大小也有具體標準。解釋在法律文書中,格式的規範化是為了保持文書的統一和規範,便於審查和使用。常見的法律文書格式包括頁邊距、字體、縮進、行距、標題、編號等。字體大小方面,一般是宋體小四號,標題則可以使用黑體小二號。在撰寫法律文書時,應該注意每個標點符號的使用,格式中的每個要素也需要特別關注。另外,法律文書也需要遵循一般的寫作邏輯,邏輯清晰、思路連貫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文書格式設置
1、一般要求
原則上,英文的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數字的字體為:宋體。
除頁腳頁眉外,行距為1.5倍。由於行距較寬,因此各段落前縮進2個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間一般不空行。
段前間距和段後間距為0。
2、頁眉
字號為:小五(9號)。
左側記載:我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當事人全稱、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書名稱。
右側記載:法院、案號(如有)。
3、題目
字號為:三號(16磅)、加粗、居中,漢字之間無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號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體、下劃線等需要強調處用粗體,但不宜過多。引用大量文字時,可以將引用文字的字體設置為楷體,以便於閲讀。
5、頁腳
內容為頁碼,居中,格式為:1/N。
(也可以在頁腳部分記載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稱、地址、電話、主頁等,此時需要將頁碼放置於其他位置。)
6、一般
正文中少用長句和複句少用形容詞和副詞不用“”和“!”兩種標點符號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不要設置腳註或尾註。闡述性質的註釋直接轉化為正文,註明出處的註釋用括號形式插入正文。
法律文書應當簡潔。如果確實需要較長的代理詞等文書(20頁以上),那麼應該在該文書首部附以3頁以內的摘要。每段不宜過長(不超過半頁)較長段落如無所屬的獨立標題,則該段的第一句必須點明該段主旨。
7、當事人的註明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其中,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可以不寫。連續兩個當事人的住所相同的應分別表述,不寫“住所同上”。
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當事人之後另起一行寫明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有兩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分行分別寫明。律師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律師的姓名、律所的名稱以及執業身份。
二審民事案件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後,用括號註明原審訴訟地位。如“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不能寫“一審原告”、“一審被告”、“一審第三人”。
再審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地位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一審終審的其他當事人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二審終審的其他當事人列為“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在列明所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之後,用括號註明一審、二審訴訟地位。
保全案件,當事人地位為“申請人”、“被申請人”。執行案件、執行實施案件,當事人地位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
8、數字的使用
除了涉及金錢的大寫外,文書中應統一使用阿拉伯數字。例如,日期應寫作2018年8月26日,而不要按照裁判文書的寫法寫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條引用應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而不要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表示數量(年份、號碼等除外)的4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必須每三位用半角逗號進行分節。例如,一百萬元應寫作:1,000,000元、或者100萬元。但形式要保持統一。例如,不能寫成: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萬元。可以寫成:本金124.5萬元加利息10萬元、或者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0,000元。
阿拉伯數字不能斷行。
年份不能簡寫。
9、標點符號
除了阿拉伯數字分節用半角逗號、二級標題以及小數點使用半角句號外,文書中使用的標點符號應該為全角標點。
10、標題級別
不要使用四級標題,推薦使用二級標題。在三級標題的情況下,依次使用:一、1.(1)的標題樣式,不要使用(一)、一)、1)等標題樣式。每級標題最好有三至七個內容。
一級標題全文加粗,二級標題以下均不加粗。各級內容之間一般不空行,如確有需要,僅在一級內容之間空行即可。各級標題最後加句號等標點。
一級標題應使用長句進行歸納提煉,避免使用短句。換言之,所有第一級標題的內容連貫起來之後,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書的主要觀點及論據。
切勿使用word的自動編號!
注:二級標題1.之後不能直接出現阿拉伯數字,會導致誤解。有人建議將二級標題改為“1、”,但該寫法既不符合國標也不美觀。
標題要反應出內容的主旨,比如上訴狀中“一、法律錯誤 二、事實錯誤 三、程序違法”這種標題就沒有給出任何信息
11、法律引用
法律簡稱不要加書名號。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規定:“法律全稱太長,也可以簡稱,簡稱不使用書名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雖然法律的簡稱不加書名號有悖於習慣,但為了與最高院的上述規範保持一致,本指引規定法律簡稱不加書名號。
條內不分款但有多項的條文,指稱時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即屬錯誤用法,正確用法應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
引用法條時不能遺漏“第”字,例如,不能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
同時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12、簡稱
正文中,自然人用當事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用簡稱,少用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代稱(如原告、上訴人等)。少用代詞,少用“其”,特別注意“其”字不應用於句首。各級法院在文書中應使用全稱(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代稱(一審法院),不得使用簡稱(如廣州中院)。
民事案件一審案件名稱表述為:原告XX與被告XX(寫明案由)一案。
簡述應寫為:(以下簡稱XXX),注意不加引號。
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字體大小有專門的規定。具體來説,法律文書的格式要求其內容應當具有嚴密性、準確性和規範性,同時要求使用正確的術語和語言。在字體大小方面,通常要求正文的字號應當是五號或六號字體,而標題、副標題、序號和註釋等要求使用七號字體。此外,法律文書的格式還要求有合適的頁邊距、行距和字距等。因為遵循了這些格式和字體大小的要求,可以讓法律文書更加規範、清晰和易於閲讀,同時也能減少因格式錯誤引起的理解偏差和處理上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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